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