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健全涉黑涉恶案件和线索分析研判制度,严格核查涉黑涉恶线索,依法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