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自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区域为建筑控制区。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村道建筑控制区可以少于三米。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