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因船舶航行、停泊、事故,海上生产、旅游等对本市管辖区域内海洋生态和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