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建设、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在本市管辖海岛(礁)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