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开放审核的;
(五)未定期开展档案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
(六)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
(七)未依法履行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