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