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六)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七)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