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