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附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