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