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