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二条有效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