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省外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在本省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和园区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