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