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将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和健康建设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完成情况和分析检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统计等部门实施。市、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应当开展日常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建立数据库,并将有关数据报体育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