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