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60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