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