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