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维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