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