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听取业主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经物业服务企业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无故仍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