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