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明示、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