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房屋、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