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