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的;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发生重大伤亡事件的;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