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