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自行提出辞呈的;(五)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