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