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林木或者高秆作物的,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围垦河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