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