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