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