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主要负责执行的部门应当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评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