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交付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经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重新提出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