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延安人大网、延安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