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以及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陕西人大网、延安人大网、延安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