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五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