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