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四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