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三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提请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