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可以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可以向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或者人员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建议稿。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