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