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