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并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