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并对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网络巡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对用人单位实施经常性监督,对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