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并报告办理结果。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或者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困难的,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