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逐步建立村(居)民合理付费、村(居)集体补贴、社会捐赠、政府适当补助的经费保障制度。村(居)民委员会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