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