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市、县(区)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并及时核查、处理、反馈,有效化解涉老矛盾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